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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本土語言(閩客原)語言能力認證奬勵原則
一、 依據:本縣本土語言推動委員會99年度年度第二次會議紀錄
二、 目的:本縣為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屬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稚園)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予以獎勵。
三、 奬勵對象:本縣現職校長、編制內正式教師。
四、 獎勵原則:
(一) 通過閩南語語中高級或高級認證(B2或C1等級),嘉獎乙次;通過專業級認證(C2等級),嘉獎兩次。
(二) 通過客家語語言初級或中級能力認證,嘉獎乙次;通過中高級能力認證,嘉獎兩次。
(三) 通過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達60分以上、89分以下者,嘉獎乙次;通過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達90分以上者,嘉獎兩次。
五、 申請程序:
(一) 符合本原則規定之現職校長、教師,請於該學年度檢附本土語言認證證書(成績單不予認定),並填具敘獎申請表(附件一),逕向所屬學校申請。
(二) 服務學校於學年度結束前將擬議獎勵名冊(附件二),併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函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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