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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5年9月1日台國(二)字第0950121796號函
主旨:有關鄉土語言指導員之差勤管理及經費運用等相關措施,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鄉土語言指導員之差勤管理及休假等權利義務規定,請 貴局(府)另訂相關規範,並應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以作為依
循之準則。
二、本部同意補助前揭人員減授課務所需經費以代理或代課鐘點費方式支應,其中以代課鐘點費方式聘任之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國小以每節新台幣320元、國中每節新台幣360元核算,倘有剩餘款,得以支應該等人員辦理業務所需之交通費與差
旅費,不足額部分請 貴局(府)按實際需要編列經費支應。
三、為順利推廣鄉土語言之教學,並執行本部到校輔導之規劃,請勿安排旨揭人員辦理非鄉土語言相關之業務

四、另建請將旨揭人員納為 貴局(府)鄉土語言相關委員會成員,
並將鄉土語言相關公文知會之,俾利本部政策之傳達與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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